在离婚诉讼中,以下几种证据通常被视为有效:书面证据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的陈述、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。
书面证据包括各类文书、信函、合同等可以表明婚姻状况的材料。比如,夫妻之间的通信记录、财产分割协议、银行账户流水、房产证等。在收集书面证据时,务必保证其真实性和相关性。任何伪造的证据都是非法的,且会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。
物证则涉及婚姻生活中的实物,如共同购置的贵重物品、家用电器等,它们可以反映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。在提交物证时,应注明物品的来源、性质及其在婚姻生活中的作用。
关于证人证言,它指的是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状况的第三者所作的陈述。选择证人时应考虑到其诚信度和对案件情况的了解程度。证人提供的证言需真实可信,不可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。
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夫妻双方在诉讼中对婚姻状况的描述和辩解。这部分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增强说服力,因为单凭个人陈述难以作为判断的依据。
鉴定意见通常涉及到专业领域知识的评估,例如亲子关系的鉴定、精神健康状态的鉴定等。获取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支持诉讼请求有着重要作用。
视听资料包括录音、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的信息。这类证据可以直观展示事件的实际情况,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性问题,非法获取的录音、录像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。
在苏州进行调查取证时,还需留意以下几点:一是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;二是保持证据链的完整性,确保证据未被篡改;三是尽可能提供原始凭证;四是注意保密性,防止对方事先破坏或隐匿证据。